为了稳定正常教学秩序,严格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调课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务处下发的课程表和教学进程表,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应按本规定办理。
(1)变动理论课起止周次或实习、设计(论文)、大作业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周次。
(2)增加或减少某门课程的学时数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周数。
(三)教学运行过程中教师因病、因事、因公临时(一周)不能授课。
(一)更换主讲教师,必须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所在系的系主任同意,教务处长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
(二)变动教学安排,必须由教研室写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学运行过程中教师因病、因事、因公不能授课者,应填写《调(代)课审批表》。具体为:
(1)因病不能上课,一周以内,应持医院证明,经教师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一周以上, 由教师持医院证明,经教师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长审核后报送主管教学院长审批。送教务处备案。
(2)教师因事请假3天以内,由教师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教师因事请假3天以上,由教师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长审核后报送主管教学院长审批。送教务处备案。
(3)因工作需要请假外出,一周以内,由教师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送教务处;一周以上,由教师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长审批后报送主管教学院长审批。送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一学期内,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连续请假一周(周学时6节)以上者,应由教师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负责安排教师代课;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因公外出请假以两次、累计十二个学时为限。凡一学期因病、因事累计调课课时超过两周或十八学时者,其岗位津贴教学效果等次相应降低一档,且年终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
第五条 以上调课一律由教务处依据《调(代)课审批表》办理手续,并向有关系、分院、分校办公室送交《调(代)课通知单》,有关系办应及时通知本系任课教师和学生班。
第六条 每学期教务处对各单位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院。
第七条 外聘教师的请假调课手续由其担任课程所在的教研室及教学单位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五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调课之规定同时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