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退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如遇留级,则学生利息自下学年开始自付。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四、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贷款发放额的7%计提,此项资金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列入学院部门预算,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金的通知,按时将风险补偿金划转教贷中心。